在清代,政府法律规定良民和贱民不能够通婚。规定良民与贱民不能通婚的法律并不开始于清代,但是清代政府继承了前代的这一制度。
在清代社会上,良民和贱民的差别是泾渭分明的,从政府的角度规定良民和贱民不能通婚,主要是为了保护良人的身份不受到辱没,但最为重要的是为了表示社会的等级制度的权威不可动摇。
因此,在社会上,一些传统的卫道士大肆的宣扬良民与贱民不能够通婚。只要他们通婚,就被认为是自作下贱。
所以,在当时社会上,一些家族组织为了配合政府的法令,罗列出了相应的处罚条目,对于良民与贱民通婚的行为进行抵制和处理。
比如说江西临川县的一个家族,就规定族人不能够与贱民联姻,否则不但本人受到惩罚,父母以及兄弟叔伯也要按照族规加以惩处。
由于清代社会上良民与贱民的区别非常的明显,所以很多地方在谈到男女之间的婚配时都禁止良民与贱民通婚。
但是在社会上仍然会有良民与贱民通婚的事实,主要有两个原因, 一个是为了钻营名利,通过巴结名宦家的豪奴来求得社会地位的提高;另一个是由于生活的逼迫,还有是有一些误打误撞的原因,比如说骗婚。
在当时的陕西就发生了一件事情,曾经轰动一时。王社姐是王居正的女儿,15岁的时候嫁给一个姓孙的男子,但是这个男子的母亲是一个娼妓。当结婚以后,王社姐发现了这个事实,因此百般受到屈辱。
孙家采用瞒天过海的手法,企图采用替身拜堂成亲,但是在洞房前被拆穿了把戏。结果王社姐在得知这个真相以后,坚决不采纳自己的丈夫,而男子的母亲也不甘心这样人财两空,于是严加逼迫,最终王社姐数日而亡。
可以看出,在社会上,良民和贱民之间的等级差异是非常大的,而这种等级又影响到了当时的婚姻礼教制度,以至于导致一系列的悲剧。
由于贱民的等级比较低下,除了少数年轻有姿色的婢女被主人看中,可以充当侍妾以外,多数的都是在自己等级内部自相婚配。
而大部分的奴仆婚配权力一般在主人手中,据说这种由主人指配的婚姻,不管奴婢是否愿意,都要做出相应的报答,而不能够拒绝。
但是除了可以结婚的奴婢,大多数的奴仆,特别是婢女,因为主人另有打算,有的甚至终身都不能够结婚。
奴婢一般被认为是家庭的私有财产,因此主人对于奴婢享有人身权。
因此,很多奴婢一生都没有结婚,将自己的终身都奉献给自己的主人。
可以看出,在清代良民与贱民不能通婚的情况下,清代的奴仆以及那些贱民,在婚姻选择中,只能局限于同样的身份、同一生活圈子的人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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